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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组部、人事部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人发[1996]118号文件规定: (1)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; (2)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; (3)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; (4)自费出国留学人员; (5)外商投资企业、乡镇企业、区街企业、民营科技、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 人员、管理人员; (6)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; (7)其他流动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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